一、糾紛概要
投資者李某是某證券營業部的客戶,2024年5月22日購買了A股票,并于7月20日賣出2600股,持有期間該股票進行了分紅,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 10元(含稅),送紅股 3 股(含稅)。李某打印對賬單時發現營業部扣除了稅款338元,而自己持股時間超過1個月且不足1年,公司應按每股0.1元的價格來扣除260元的稅款,與自己計算相比,營業部多扣了78元,遂向客戶經理進行詢問,客戶經理解釋說系統自動扣的,李某認為營業部解釋不合理,存在亂扣費行為,因此向中證廣東調解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申請調解,要求營業部退還多扣的稅款。
二、主要爭議
此次分紅的稅費是如何計算的?證券營業部是否存在多劃扣李某稅款的情況?
三、調解過程
工作站受理糾紛后及時指定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查看了上市公司公告,并查閱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關于股息紅利扣稅規則。在查看糾紛雙方提供的對賬單等證據,調解員進行了現場調解。
首先,調解員和當事人解釋了股息紅利稅扣稅規則,根據《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根據持股期限不同,實行差別化征收政策。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間低于1年的,是在個人轉讓股票時才計算征收應納稅額。李某于5月22日買入,7月20日賣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應按照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適用20%的稅率,李某知道此規則和稅率,證明對《通知》有一定的了解。
隨后,調解員進一步向李某解釋,股息紅利具體是多少,還應該具體計算。根據上市公司公告,A股票分紅方案是每10股送3股、派現金10元(含稅)。因此,李某持有后賣出的A股票2600股,產生了紅股780股及現金紅利2600元,780股和2600元都需要計入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適用20%的稅率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紅股780股需繳納78元的個人所得稅(780*20%*50%=78元),紅利2600元需繳納260元的個人所得稅(2600*20%*50%=260元),共計338元,所以公司共劃扣了李某稅款338元。
針對雙方產生誤解情況,調解員分析認為,本次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李某對股息紅利稅的征收規則理解不透徹,單方面認為只有現金分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了解送股部分也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現場演示算法后,調解員也進一步向李某說明:證券公司是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的應納稅額進行劃扣,并非證券公司自主計算稅額,且該部分稅款最終由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經調解員的反復溝通解釋及現場演算,最終消除李某的疑慮,該糾紛得以妥善解決,李某也對工作站表示感謝。
四、案例啟示
股票所得股息紅利應納稅額與投資者持股期限長短有直接關系,且個人所獲現金分紅及紅股都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投資者而言,應加強對相關規則的學習和理解,若對經營機構的費用收取有異議時,應先主動向工作人員咨詢了解,同時主張訴求不能僅憑個人主觀臆斷,應做到有理有據。
就證券公司而言,可以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渠道加強投資者教育,向投資者普及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提升投資者教育活動的參與度,將投資者教育工作內化為長期客戶服務體系的一部分,及時為投資者答疑解惑,持續提升客戶服務體驗度和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