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公開轉讓說明書》。該次公開轉讓主辦券商為東某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為大某會計師事務所。2014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虛構放貸業務,將款項轉入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公司,形成關聯方資金占用合計18950萬元,其中8750萬元到期未被清償。2015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審批,為實際控制人佘某、陳某控制的公司對外借款提供擔保合計16筆,累計擔保金額7730萬元。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該公司2014年、2015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風險評估程序、函證程序、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編制內容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形,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大某會計師事務所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
投資者主張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實導致其交易該公司股票受到損失,東某證券、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證券服務時未履職盡責為由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及對外擔保情況,東某證券、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對不實信息披露文件的發布存在過失,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相關審計項目時,除風險評估程序、函證程序、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外,編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內容,未根據某掛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出具審計報告時未充分勤勉盡責,存在過錯。東某證券在抽樣調查中對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關聯交易的業務,未予重點關注,就此未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亦未結合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亦存在過錯。判決:昌某股份公司賠償投資者全部損失,大某會計師事務所、東某證券分別在10%和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基礎,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前提。掛牌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證券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時歸位盡責,履行好“看門人”職責,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環節。隨著證券服務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服務機構在防范證券欺詐造假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實踐中出現部分證券服務機構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存在嚴重缺陷,核查驗證“走過場”,執業報告“量身定制”,形成的專業意見背離執業基本準則等問題。本案中,掛牌公司實施財務造假行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為掛牌公司提供保薦承銷服務的證券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紤]到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與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內部人”了解掛牌公司真實財務情況的途徑不同,對掛牌公司欺詐造假等行為的主觀過錯存在差別,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掛牌公司就投資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比例連帶責任,既充分體現人民法院落實“零容忍”要求,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并舉,又彰顯了人民法院在認定證券服務機構責任時堅持“過責相當”,精準追責,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